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一):4S店拖延履行三包责任 依法介入促和解
【案情简介】
榆林市消费者张先生2020年7月在榆林某汽贸有限公司购买的奥迪牌A6L家用汽车,2021年11月8日发现该车发动机异响并送至榆林某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S店)检查(行驶里程46513公里),消费者要求该4S店承担家用汽车三包责任,尽快免费维修。但4S店以未在本店做常规保养需要厂家检验等理由拖延履行三包维修责任。11月26日,消费者张先生投诉,请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迅速向4S店调查情况,并通过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查询该车召回信息。该车在包修期内,经营者应当经免费为消费者修理。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4S店承诺尽快履行三包责任,并承诺若消费者需要向其提供备用车。
【案例评析】
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于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因此,4S店应当承担三包责任,及时、免费为消费者维修。
依照2022年1月1日生效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也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依据该规定二十四条,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经营者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最高可罚款五十万元。新家用汽车三包规定进一步保护了消费者权利,对经营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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