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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者应当如何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向消费者交付修理记录是如何规定的?

2023-05-03 权威解读 国家缺陷产品中心 点击
      汽车三包系列知识一百六十一期:《汽车三包规定》解读-第二章经营者义务 第十七条
规定原文:
 
      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消费者质量问题陈述、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及工时费、车辆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者交通费用补偿的情况、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者盖章等信息,并提供给消费者一份。
      消费者因遗失修理记录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阅或者复印修理记录,修理者应当提供便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向消费者交付修理记录的规定。

      一、修理记录存档制度
      修理记录存档制度,是修理者以书面形式有效记录修理相关事项并保存该书面文档的制度。保证修理记录信息的齐全、准确和可靠,便于消费者、修理者、销售者、生产者及时了解和掌握汽车修理信息,有助于减少由于修理信息缺失、丢失造成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有效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当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向经营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要求时,修理记录是判定车辆是否符合修理、更换和退货条件的重要凭证。在发生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时,依据修理记录信息,有利于争议处理部门作出正确、合理的判断。
        二、修理记录的内容和要求
      (一)修理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消费者质量问题陈述、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及工时费、车辆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者交通费用补偿的情况、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者盖章。
      (二)修理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修理者应当如实填写修理记录内容,由消费者签字确认后存档。消费者应当仔细阅读修理记录,确认无误后方可在修理记录上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