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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热点之“行车记录仪”

2020-05-14 中国汽车质量报告 中国汽车质量报告 点击

  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孔迪报道:近年来随着社会迅速发展,道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越来越多,人们出行越来越方便。出于驾驶人的各项需求,车载导航设备、行车记录仪逐渐兴起,特别是后者,可以说是汽车的“黑匣子”,它能够记录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多角度影像资料,在关键时刻(发生事故、盗抢等)提供直接证据,尤其是应对“碰瓷党”时能有效保障车主利益。目前,随着手机导航软件的普及,单纯车载导航已经没落,而集成了行车影像记录、导航、影音播放的多功能行车记录仪才是销售主流,同样也成为了投诉举报的热点,主要都集中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方面。

  一、弄清概念

  

  “行车记录仪”(左)容易与“行驶记录仪”(右)混淆,两者一字之差,但外观明显不同,实际差异也很大。首先是使用范围,前者主要使用于普通乘用车辆(如家用轿车、SUV、商务车、等)和小型货车,后者则仅限于道路专用运输车辆(如校车、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和大型货车);其次是主要功能,前者主要是行车过程中周围影像的拍摄和储存,部分产品兼有导航、多媒体播放等功能,后者则是卫星定位,实时记录、储存车速、时间、里程、位置和其他状态信息,并实时上传数据到平台管理端。再次是安装要求,前者是以车主自愿为原则,没有强制安装要求,而后者按照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营运车辆必须安装。另外,“行驶记录仪”有专门国家标准GB/T 19056-2012《汽车行驶记录仪》,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单列出此类产品,属于3C认证范围;而“行车记录仪”则是一种新兴多功能电子产品,是否属于3C认证范围,执行何种标准,笔者在下文中根据具体产品分别进行分析。

  二、分类和常见问题

  (一)、便携式

  

  便携式行车记录仪,是较为传统的类型,按照车内安装方式分为台式和吸盘式两种,通过固定底座(胶垫)、吸盘装置安装在车辆前控制台表面或者前挡风玻璃处。因为主机可以直接从底座或吸盘装置中取出,通过电源接口外接供电也可以正常工作,所以被归为便携式(即离开车内环境,在其他有供电的环境甚至手持、骑行时使用都可以)。这类产品有内置储存芯片或者卡槽外接储存卡,可以储存和播放行车过程中所录制的音视频记录,同时还可以播放储存介质中的行车影像之外的其他音视频文件。根据现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其主要功能符合“音视频设备”中的“各种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和处理设备”(代码0805)的描述,属于3C认证范围,之前也一直按照0805类给此类便携式行车记录仪办理3C认证(下例),执行音视频设备的国家标准。

  因为3C认证目录前言说明中第2项写到“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车载移动用户终端或特别说明外,专为汽车及摩托车、火车、船舶、飞机设计、制造和使用的、具有专门设计和安装结构的产品不在CCC认证范围内”,部分企业和消费者对此项存在误解,认为既然名为行车记录仪,就是专门给汽车用的,不属于3C认证范围,但实际上这类便携式产品的设计、安装结构并非专门用于汽车,也并非只能在车内使用。为了避免误导,所以2018年后认证机构明确要求,这类便携式“行车记录仪”申请3C认证时名称一概不得出现“车载”、“行车”字样,证书基本只写“xxx记录仪”名称(下例)。

  所以如果遇到对此类便携式“行车记录仪”的投诉,首先应明确此类产品均属于3C认证范围再进行核查,如发现取得认证但实物标注的信息与证书不一致(如实物名称包含“车载”或“行车”)应先依法责令整改,如发现完全未经认证、未扩展或变更等较重违法行为则依法进行处罚。

  (二)后视镜式

  

  后视镜式行车记录仪是一种特殊外观和结构的产品,最早出现的是绑带式,通过弹性绑带直接固定并完全遮挡原车后视镜表面(但不拆除原后视镜),同时实现行车记录、后视镜等功能。因为弹性绑带仍可以拆除、取出主机使用,所以最早也被视为便携式,按照0805类产品办理3C认证。但因为其同时有行车记录仪、汽车后视镜功能,按照认监委2016年相关公告,多功能产品原则上合发一张证书,此类绑带式行车记录仪按主要功能分类被界定为3C目录中“汽车后视镜(代码1110)类,所以之前按0805音视频类发证的的3C证书陆续都被注销。

  注销之后本应按照汽车后视镜(1110类)归类重新办理证书,但是因为固定结构和绑带材质问题,加装的绑带式后视镜紧固方面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早在2016年的认监委汽车和部件技术专家组(TC11)工作会议上就经过讨论,专家组决定绑带式后视镜不纳入3C认证范围,无法归入1110类办证。所以目前来说,此类绑带式行车记录仪是不属于3C认证范围的,不宜从3C认证方面入手,但可以对标准、标识等方面核查,例如企业是否针对此类产品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并公开。

  支架式行车记录仪,是拆除原车后视镜,直接与原车支架进行连接,整体替代原车后视镜的。因为每款车的支架结构往往各不相同,所以只能适用特定车型安装,不具有通用性,这就符合3C认证目录说明第2项的“专为汽车….设计、制造和使用的、具有专门设计和安装结构”的描述,所以虽有音视频储存播放功能但不属于3C认证范围,其后视镜功能部分属于认证范围,归类到汽车后视镜(1110类),只需要按照普通后视镜来办证,执行车辆安全附件后视镜的国家标准。如果遇到对此类产品投诉,则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取得汽车后视镜类的3C证书,是否存在未经认证、证书类别不符、未扩展变更和实物信息与证书不一致等违法行为,实物质量一般问题不大。

  (三)嵌入式

 

  嵌入式行车记录仪是针对特定款型车辆出厂时已内置装配的,由车辆电路直接供电,非专业人员无法拆装取出或更换的,俗称“车机”,有隐藏升降式、中控面板嵌入式两类。一般都具有行车记录、导航、影音播放、蓝牙电话等功能,同样符合3C认证目录说明第2项的“专为汽车….设计、制造和使用的、具有专门设计和安装结构”的描述,其音视频储存播放功能不属于3C认证范围;而其他功能(如导航、蓝牙电话)又不属于3C认证范围,所以整体来说是无须3C认证的。此类产品价位较高,往往在广告宣传和标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四)车载移动终端式

  

  上述三种类型的行车记录仪,如额外增加移动通信功能(内置或插入手机卡,使用GSM/GPRS/WCDMA/4G等模式通信),可实现拨打电话、行驶轨迹实时跟踪、实时路况、上网等功能。这时,不论升级前产品是否属3C认证范围,原本归入0805类还是1110类,增加移动通信功能都会被视为主要功能,归类到3C目录中的“车载移动用户终端”产品(代码1606类),即使是“专为汽车….设计、制造和使用的、具有专门设计和安装结构”的也会被界定为车载移动终端,需要办理3C认证(例如绑带式、嵌入式行车记录仪)。但也有例外,因为1606类的认证范围还包括了通信模块(小型集成电路板),如果行车记录仪厂家直接采购经过了3C认证的移动通信模块用于组装生产(如下),则行车记录仪整机可无须认证,厂家也可以分别办理单纯后视镜和4G模块证书,组合成后视镜记录仪。

  如果遇到此类有移动通信功能的行车记录仪,则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整机或通信模块是否经过认证、证书类别不符、未扩展或变更和实物信息与证书不一致等违法行为,另外还可以按移动数据终端的相关标准检验抽检整机质量,容易发现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