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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对18个有关汽车及其相关产品的3C认证执法问题的批复

2019-11-26 产品可靠性报告 产品可靠性报告 点击

 汽车强制性认证执法政策汇总

国家认监委对18个有关汽车

及其相关产品的3C认证执法问题的批复

1、国家认监委关于车辆强制性认证问题的批复

国认证函[2010]102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稽查分局《关于车辆CCC认证问题的请示》收悉。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规定,低速汽车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GB7258-2004关于低速货车的定义是: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你局来函中描述的江西英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YT5815P1型产品属于低速货车,不在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内。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2、国家认监委关于对THP/SL型组合液压平板车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认证函[2010]101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你局《关于对THP/SL型组合液压平板车是否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请示的函》收悉,同意你局根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回复意见做出的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处理意见,今后类似技术问题可直接向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咨询后处理,无需上报我委。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3、国家认监委关于对未带车厢厢式运输车强制性认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认证函[2010]57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未带车厢厢式运输车是否属于未取得强制性认证产品问题的请示》(闽质监执[2010]7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是否以整车状态出厂应依据其所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随车所附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如车辆实际状态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随车所附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不符则可认定为货证不符。

  二、二类底盘加装车厢后成为与原认证证书及车辆一致性证书状态不符的新产品,改装的产品必须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方可出厂销售。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4、国家认监委关于对改装车辆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认证函[2010]56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专用车改装企业改装车辆是否需要办理CCC认证问题的请示》(吉质监认[2010]1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是否以整车状态出厂应依据其所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随车所附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如车辆实际状态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随车所附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不符则可认定为货证不符。

  二、个人购买车辆的改装行为属于在用车改装,不在强制性认证管理范围之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5、国家认监委关于帕格尼车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认证函[2010]10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你局《关于帕格尼Zonda-R轿车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请示》收悉,同意你局和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的初步判定结果,判定该车辆为专业赛车,按照属CCC目录外产品方式进行处理。考虑该产品虽具备专业赛车特点,但以普通轿车方式进口,为慎重起见,你局须向当地相关交通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做好必要的后续监管工作,防止车辆改装后上路使用。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6、国家认监委关于汽车内饰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事宜的复函

认办证函[2010]348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所属稽查局关于汽车内饰件产品《请示函》收悉,现答复如下:汽车内饰件实施规则CNCA¬¬02C0602005 适用范围:“适用于驾驶室及乘客舱内采用单一型或层积复合型有机材料的内饰件产品,包括地板覆盖层、座椅护面和装饰性衬板(门内护板、前围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对于驾驶室和乘客舱内露在外面的内饰是强制性认证(以下简称CCC)产品范围内的,需要取得CCC证书。(如果行李箱和乘客区是连通的则行李箱内表面覆盖件是需认证的,如果不连通则行李箱内表面覆盖件是不需CCC认证)。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7、国家认监委关于组装厢式运输车有关问题的复函

认办证函[2010]347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组装厢式运输车进行销售有关问题的请示》(甘质监认[2010]33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兰州华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购进车厢和二类底盘后自行组装成“金杯”牌厢式运输车产品行为,是属于出厂销售未获强性产品认证的行为。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8、国家认监委关于对电动摩托车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有关事宜的复函

认办证函[2010]143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电动摩托车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事宜的请示》(成质监报[2010]41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在《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2008)中引用的《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15089》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GB/T5359》中,对于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产品的定义,都已经包含电驱动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

  二、《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2008)于20083月发布,当时电摩标准并未发布,规则中并未引用国家标准委暂缓实施的4项电动摩托车标准,因此在强制性认证监管及执法工作中暂不执行上述4项标准。

  三、电动摩托车属于近年来新出现的摩托车产品,相关行业部门也对其实施准入管理,如工信部20101月《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决定对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按照现行摩托车产品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我委相关公告要求电动摩托车产品仍须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不符合现行摩托车产品国家强制性标准,未纳入摩托车产品范畴的电动自行车、助力车等产品不在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9、国家认监委关于汽车底盘及安全货箱改装有关问题的复函

认办证函[2010]142

四川省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致国家认监委关于认定汽车改装等相关问题的函》(眉质监函[2010]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品牌汽车底盘上安装自卸装置(油箱总成、液压箱)和制作安全货箱构成的汽车整车应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方可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10、国家认监委关于电动汽车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请示的复函

认办证函[2010]133

河南省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电动汽车是否属于CCC认证范围请示》(漯质监文[2010]3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你局文中提到的“市场上销售的电动汽车主要以纯电源或电源燃油混合动力作为驱动,在中国公路或城市道路上供乘用行驶,最高时速设计30100km/h),总质量12001500(kg)”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经过强制性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11、国家认监委关于在已经出厂并上过牌照的汽车上加装顶盖汽车改装行为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事宜的复函

认办证函[2010]101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关于汽车改装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事宜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在已经出厂并上过牌照的汽车上加装顶盖是出厂销售后的私自改装行为,属在用车管理,不在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范围内;对于在未出厂的新车上改装的行为在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范围内,相应的整车产品应取得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12、国家认监委关于加油站用前庭控制器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批复

国认证函[2008]129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所属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确认前庭控制器是否属于CCC认证产品的请示》(青质监稽便字[200822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所提供资料判断,《请示》中所述前庭控制器为加油站专用设备,内装有专业的工业控制CPU、嵌入式操作系统、专门开发的应用软件。该产品仅用于特定场所,不具有通用性,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13、国家认监委关于同意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向开封SOS儿童村无偿捐赠汽车免除CCC认证的复函

认办证函[2008]96

民政部外事司:

  你司《关于为捐赠汽车免除办理CCC认证的申请》[民外函(200867]收悉,同意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向开封SOS儿童村无偿捐赠的壹辆丰田海狮面包车按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处理。请你司持此函与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系办理(联系电话:02266298645)。

  二○○八年五月四日

14、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汽车零部件包装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认法函[2007]135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神龙汽车公司汽车备件包装标识标注问题的请示》(鄂质监认函[2007]1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目前,汽车生产企业为适应自身汽车品牌销售的需要,向消费者提供更全面、更完善的售后服务,对于委托第三方生产的已经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在产品本体加施了认证标志的目录内汽车零部件在其外包装上使用汽车生产企业的统一标识,并由汽车生产企业独自负责对外销售的做法,是当前汽车生产行业的通常做法,此种做法并未违反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的相关要求。

  二○○七年八月八日

15、国家认监委关于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产品是否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批复

国认证函[2007]26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产品是否需要进行“3C”认证的请示》(湘质监认发[2006]273号)收悉。经研究,来文中所指的“具有防盗报警功能的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属于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未经CCC认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七年二月六日

16、国家认监委关于汽油机微马力助力车产品是否需要强制性认证的批复

国认法函[2005]204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省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汽油机微马力助力车产品是否需要办理CCC认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机助力车国家标准GB17284-1998,汽油机助力是指装有汽油机、具备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并且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一,该助力车汽缸工作容积应不大于30ml;第二,整车净重应不大于40kg;第三,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四,在机动离合脱开状态下,应能由人力脚踏驱动。若产品名称虽然标注为助力车,但其排量、最高时速、净重、骑行功能超出了GB17284-1998标准要求的,则该产品应属于轻便摩托车,在CCC认证产品目录内,需要进行CCC认证。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17、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南京长安汽车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案指导意见的函

国认法函[2005]98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我委收到的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镭蒙客车使用得3C标志是否属于无证或者冒用标志的请示》和南京长安汽车公司《关于南京长安镭蒙汽车在山西太原被查扣事件的汇报》,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经核查,南京长安汽车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公司)溧水县生产基地在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将长安公司另一生产基地依法申购的3C认证标志加施在其生产的镭蒙汽车上出厂销售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鉴于长安公司能够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在其溧水县生产基地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前,该生产基地生产的镭蒙汽车已经获得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及考虑到长安公司作为大型汽车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信誉较好,未发现重大不良记录等情节,对长安公司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充分考虑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和被处罚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认知程度。如被处罚人无主观故意,尚属初犯,并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因此,我委认为,长安公司的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为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处罚为宜,不宜按照冒用认证标志实施处罚。

  二○○五年六月一日

18、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及进口

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认法[2006]39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5137号联合公告《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200612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包括汽车灯具等13类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为加强对列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动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实施。各级质检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及时将国家方便企业申请认证的有关措施传达给企业和公众。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辖区内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生产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深入整车、零部件及维修服务企业,促使未通过认证的企业如期通过认证。

  二、全面开展对列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的专项执法检查。2006121日起,要重点查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

  三、把握政策,区别对待不同情况。当前,各级质检部门在开展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准确把握以下政策界限:

  12006121日前已出厂销售、进口的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准许继续销售、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2006121日后,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

  2.实施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的专项执法检查范围以认监委2005年第28号公告所附的13种实施规则的适用范围为准。执法检查涉及的认证产品原则上只是目录内的总成产品,构成这些产品的零件不在执法检查范围内。

  3.对于实施规则中规定必须采用模压或印刷方式加施标志的灯具(汽车和摩托车)、回复反射器、制动软管和车身反光标识产品,2007531日前,允许粘贴标准规格标志出厂销售、进口;对于已停产车型的用于维修的灯具(汽车和摩托车)、回复反射器、制动软管和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其维修零部件认证证书中列出的型号,可允许在2007531日后继续粘贴标准规格标志。

  4.对于组合灯具(含回复反射器)、带灯后视镜、座椅总成、内饰件总成,其总成产品可以只加施一个标志。

  5.在对整车产品进行执法检查和进口检验时,原则上只查验整车标志,不再对部件的认证标志情况进行核查。

  6.按照认监委2005年第20号和2006年第29号公告申请小批量特殊处理程序的目录内机动车零部件,以及符合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针对最终用户的机动车维修零部件,应有相应的批准文件在销售和使用场所备查。

  四、加强对列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的入境验证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且不符合特殊处理程序及免办规定的进口机动车零部件产品一律不予受理报检,并按照进口商品检验检疫规定要求其退货或者限期认证(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HS编码,因HS编码每年均进行调整且各地海关对个别编码归类可能存在差异,附件所列编码仅供参考)。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针对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反馈国家认监委,以便及时指导,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HS编码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HS编码

 

序号

HS编码

商  品  名  称

认证适用范围

海关监管条件

出入境

检验检疫目录

备注

       1  

8512301100

机动车辆用喇叭,蜂鸣器

仅限于以直流电和压缩空气驱动的M、N、L 3、L4  L5类机动车用喇叭总成(AWD)。

A/

L.M/

不包括构成喇叭总成的零件。


8512201000

机动车辆用照明装置





       2  

8512201010

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仅限于M、N类汽车和O类挂车使用的的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总成。(包括前照灯、前雾灯、后雾灯、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制动灯、倒车灯、转向信号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等)。

A/

L.M/

不包括构成灯具总成的零件(如:反射镜、配光镜、灯泡等)。

       3  

8512201020

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仅限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总成(包括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和后牌照板灯等)

A/

L.M/

不包括构成灯具总成的零件(如:反射镜、配光镜、灯泡等)。


8512209000

其他照明或视觉信号装置





       4  

8512209010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仅限于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成形的回复反射器。

A/

L.M/

不包括可制成回复反射器的光学单元材料。

       5  

8512209020

车身反光标识

仅限于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在后部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及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在侧面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

A/

L.M/



7009100000

车辆后视镜(不论是否镶框)





       6  

7009100010

汽车后视镜

仅限于M、N类车辆,以及其它少于四轮,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室的车辆后视镜总成。

A/

L.M/

不包括构成后视镜总成的零件(如:镜片、支架、壳体等)。

       7  

7009100020

摩托车后视镜

仅限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赛车和越野车除外)后视镜总成。

A/

L.M/

不包括构成后视镜总成的零件(如:镜片、支架、壳体等)。

       8  

9401200000

汽车座椅

仅限于适用于M、N类汽车的座椅总成(含骨架)。不包括折叠式附加座椅、侧向座椅和后向座椅,以及M2、M3类客车中A级、I级客车使用的座椅。

A/

L.M/

不包括构成座椅和/或头枕总成的零件。

9401200010

座椅头枕

仅限于M1类车辆的前排外侧座椅头枕产品。


8708299090

其他车身未列名零部件


6O A/

L.M/


       9  

8708299091

汽车燃油箱

仅限于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M类和N类汽车的金属燃油箱和塑料燃油箱总成。不含LPG和CNG等双燃料油箱的供气部分。

6O A/

L.M/

不包括构成燃油箱总成的零件(如:箱体、箱盖、安全阀等)。

      10  

8708299092

汽车内饰件

仅限于驾驶室及乘客舱内采用有机材料制成的已成形(面料除外)的汽车内饰件产品,具体包括地板覆盖层、座椅护面、门内护板、前围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和车顶棚衬里。

6O A/

L.M/

不包括宽度大于60mm且长度小于138mm;或宽度介于3mm~60mm且长度小于356mm;或宽度小于3mm的上述范围内的内饰件。


8301209000

其他机动车用锁





      11  

8301209010

汽车门锁

仅限于M1类和N1类汽车上用于乘员进出的任一侧车门的门锁,不包括折叠门、上卷门和易于拆卸的简易门等的门锁。

A/

L.M/

除锁体外不包括构成门锁总成的零件(如:锁扣、挡块和操纵装置等)。


8301209020

汽车车门保持件

仅限于M1类和N1类汽车上用于乘员进出的任一侧车门保持件(包括铰接门的门铰链,滑动门的导轨及滑动门其他支撑部件)。不包括折叠门、上卷门和易于拆卸的简易门等的门保持件。

A/

L.M/


      12  

8708399990

其他机动车辆用制动器及零件


6O




8708399991

机动车用液压制动软管

仅限于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液压制动软管总成

6O A/

L.M/

不包括构成液压制动软管总成的零件(如:软管、管接头和护套等)。


8708399992

机动车用气压制动软管

仅限于汽车、挂车使用的气压制动软管总成

6O A/

L.M/

不包括构成气压制动软管总成的零件(如:软管、管接头和护套等)。


8708399993

机动车用真空制动软管

仅限于汽车、挂车使用的真空制动软管总成和已成形的真空软管。

6O A/

L.M/

除成形软管外,不包括可构成真空制动软管总成的零件。(如:管接头和护套等)

      13  

8543899020

8543899010(飞行数据记录器、

报告器)

汽车行驶记录仪

仅限于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安装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

O A/

 

L.M/


 

 

本文刊登于《产品可靠性报告》杂志201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