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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汽车

2025-02-08 先生
投诉品牌:捷豹
投诉车型:2024年款捷豹XFL 250P款车辆
投诉地区:安徽省 -- 合肥市
投诉人:汪先生
期望处理结果:按照合同价格交付车辆

投诉详情

    本人于2024年11月6日,在安徽合肥市安徽骏虎捷豹路虎4S店订购了一辆2024年款捷豹XFL 250P款车辆,销售合同中约定车辆价款为人民币230000元,支付了定金10000元,合同中约定在2024年12月31日前交付车辆。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安徽骏虎捷豹路虎4S店未能如约履行交付义务,在被告知目前没有车辆后,本人选择继续等待。
  在2025年1月初,捷豹品牌推出一口价模式,原捷豹XFL 250P款车辆售价调整为269800元,即上涨了约40000元。
  在2025年2月5日,本人被4S店告知门店不销售这款车型,仅退还定金的情况下,本人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该4S店仍然在售该款车辆,在被质疑戳穿后给出了要么退还10000元定金,要么按照269800元购买车辆的处理结果。
  请问作为消费者在遇到这种订购合同签订之后的加价行为,我该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信守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你们的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车辆价款为230000元以及交付时间等具体条款,4S店未能按约交付车辆,已构成违约。
  定金罚则: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你与4S店的交易中,你依约支付了定金,而4S店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应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S店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车辆,构成违约,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公平交易权:该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即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4S店在合同签订后又要求加价售车,这种行为破坏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诚实信用原则: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4S店单方面变更价格,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的三倍。
  价格欺诈与虚假宣传:4S店在合同签订后擅自提高车辆售价,并声称不再销售该款车型,但随后又被发现仍在销售该款车辆,这种行为涉嫌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4S店在合同签订后单方面加价,且隐瞒车辆仍在销售的事实,可能构成欺诈,有权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
  第四十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4S店在合同签订后单方面加价,可能构成价格欺诈。

投诉网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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